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

公司工人技师、高级技师评审、管理办法

[ 来自: 网络 | 时间:2005/3/29 19:50:00 | 浏览:4053 | 收藏本文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公司生产特点及工人现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技师、高级技师是在高级工人中设置的中、高级技术职务。技师和高级技师均实行聘任制。

   第三条 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工作,要有利于调整公司工人队伍技术结构,提高公司工人队伍素质,稳定技术工人队伍,充分发挥高级技术工人在生产和建设中的作用,鼓励广大工人立足本职、钻研技术,引导青年工人向技术、高级技师的方向努力,在岗位上成才。

   第四条 技师和高级技师实行统一管理,人事工资部负责组织制订评聘,组织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办理和发放技师、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负责组织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工作,各相关部门负责向人事工资部推荐申报本部门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及使用和工作情况考核。

    第五条 技师、高级技师属操作岗编制,由人事工资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资格人员如被聘任,聘期1年,实行动态管理,下次考评时应再次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考评合格,继续聘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公司技师资格考评工作在公司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人事工资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属各单位技师资格考评申报、推荐工作,由各部门具体负责。

    第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抽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技师组成考评组,负责对参加技师资格考评人员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进行考评。人事工资部负责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考评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

第三章 考核评审

     第九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要本着“严肃认真,坚持标准,严格条件,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试考核工作陆续进行。公司每年从专业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工作业绩均及格的人员中按总分及规定指标择优聘用。

    第十一条 取得省部级技术比赛前5名和在局技术比赛中取得规定名次的技术工人,在参加技师资格考评时,其在技术比赛中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有效。

    第十二条 技师的申报条件 1. 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2. 在操作岗的所有员工,具备高中毕业、技工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学历水平。 3. 具有本工种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获得高级工人等级证书或具有技师资格证书(前一年技师)。 4. 身体健康,能胜任技术工作。

    第十三条 高级技师的申报条件 1. 在岗受聘二年以上的技师或具有高级技师资格(前一年高级技师),并有突出工作成绩。 2. 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高超的和操作技能,曾解决生产中关键技术性难题,取得显著效益。 3. 能胜任高级技师的工作。

    第十四条 技师技术(业务)标准 1. 掌握本工种高级工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在生产中发挥技术作用。 2. 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有解决本工种关键性技术操作、处理工艺难题的能力和业绩。 3. 热心传授,具有培训高级工的能力。

    第十五条 高级技师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1.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达到或接近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水平。 2. 能解决本专业技术操作中的重大难题,在排除故障、技术改进、工艺革新和攻关等方面有突出成绩。 3. 具有培训技师的能力,在工人培训、考核工作方面有显著成绩。

    第十六条 考评技师程序 1. 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工人技师资格考评申报表》和个人工作总结,由所在单位推荐,经人事工资部审核,取得考评资格。 2. 参加公司组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操作的考核。专业知识考核一律采用笔试方法进行,操作技能考核一般采用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部分工种也可以结合生产或作业项目组织进行。个别难以采取实际操作方法考核的工种,也可以采用答辩的方法进行。 3. 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核由人事工资部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4. 公司考评委员会组织评审小组,按技术(业务)考核标准,对本人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结合考试成绩进行全面衡量,综合评审。确定技师人选,由人事工资部核发《技师合格证书》,取得技师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考评高级技师程序 1. 1. 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工人技师资格考评申报表》和个人工作总结,由单位推荐,经人事工资部审核,取得考评资格。 2. 参加公司组织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操作的考核。参加公司组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操作的考核。专业知识考核一律采用笔试方法进行,操作技能考核一般采用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部分工种也可以结合生产或作业项目组织进行。个别难以采取实际操作方法考核的工种,也可以采用答辩的方法进行。 3. 撰写技术论文及进行答辩。 4. 由公司委员会组织评审小组,按技术(业务)考核标准,对本人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结合考试成绩进行全面衡量,综合评审。确定高级技师人选,由人事工资部核发《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取得高级技师任职资格。

     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专业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工作业绩考核均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参加技师资格考评者按专业理论知识占30%、操作技能占40%、工作业绩占30%的比例计算总分。参加高级技师资格考评者按专业理论知识占20%、操作技能占30%、工作业绩占30%、答辩成绩占20%的比例计算总分。

 第四章 聘 任

     第十九条 取得任职资格的技师、高级技师,根据生产工作需要, 由公司聘任并颁发技师聘书。

    第二十条 技师、高级技师离开本工种岗位(调离、换岗等),自行解聘,不再享受技师、高级技师待遇。

    第二十一条 被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工资待遇按公司薪酬方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技师、高级技师在任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应及时对其解聘: 1. 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受到拘役及刑事处罚者; 2. 任期考核中的不合格者; 3. 由于本人责任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4. 脱离本生产工种岗位或因身体状况及其他原因,已不能继续履行聘约者。 第五章 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属各单位符合物探局技师、高级技师申报的技术工人,可参加局组织的考评,其取得的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在公司管理中与公司组织考评的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在聘任后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的人员,应交一定数额的评审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工资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