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

议事规则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

专家委员会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推动研究会在学术研究、专业交流、行业发展等各重点发展领域的工作,指导各领域的科研规划、成果评估和标准研究,协调各分支机构之间的互动与合作,特设立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为保证专家委员会的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统筹研究会发展

1.为中国人力资源行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并通过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重大项目。

二、推进: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优势,推动人力资源行业的发展,推动研究会具体工作的开展。

1.专家委员会成员牵头,落实、完成相关重大课题、行业标准的研究。

2.推动人力资源教学、研究、实用、服务的融合,推动人力资源相关研究成果的实用;

3.开发培训项目,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教学、人力资源管理、人本资本服务等相关领域的培训工作,培养相关人才;

4.组织相关论坛、研讨会等交流活动,加强国内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1.专家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2.专家委员的产生方式,采取自荐、推荐相结合,由本人申请,两名专家委员推荐,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聘任;

3.根据不同的任务需要,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领导,成立非常设的工作小组,完成相关具体任务。

 

 

第四条 专家委员的基本条件

1.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四个自信”。

2.学术界委员需在人力资源领域有重要建树、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在所从事的专业具有权威性或贡献,企业界委员需有突出工作成果、丰富的工作经验,在业界有一定的影响力;

3.热心于人力资源行业发展与建设,愿意承担相关任务;遵守相关管理制度;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及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的各种活动。

 

 

第五条 专家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对专家委员会及研究会的各项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2.有参加专家委员会的相关活动或工作的权利;

3.对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参加的义务;

 

 

第六条 专家委员的任期和聘用

1.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颁发正式聘书。

2.专家委员聘期内因故不能履行专家的职责,经常无故不参加专家委员会活动,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解聘报告,经主任办公会议批准,予以解聘;

3.专家委员本人要求辞聘,视原因,同意辞聘或解聘。

 

 

 

第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