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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 来自: 网络 | 时间:2005/3/29 20:25:00 | 浏览:18447 | 收藏本文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此规定

第二章 公休日

   第二条 法定公休日: 1.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限女性); 4. “五一”国际劳动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5. 国庆节。

   第三条 每星期六、日;第四条 经公司决定的其它休假日;第五条 法定公休日若逢星期六、日,其隔日不予补假。第六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协商,可调整公休日的休假时 间。

第三章 员工请假种类

    第七条 员工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育儿假、护理假)、 丧假、工伤假、探亲假七种。

    第八条 事假(包括公休日):因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事假期间停发薪点工资、津贴及效益工资。每年累计以15天为限。

     第九条 病假(包括公休日):因病治疗或非因工负伤者应持医院诊断证明申请病假。三天以内病假应持局职工中心医院机厂门诊部、职工中心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三天以上病假应持局职工中心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加盖公章方可有效,病假不得间断使用。

     第十条 婚假、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包括公休日)。

    第十一条 丧假。(包括公休日)

     第十二条 工伤假。(包括公休日)

     第十三条 探亲假(包括公休日)

第四章 请假期限及休假待遇

      第十四条 事假:每年以15天为限,事假期间停发薪点工资、津贴及效益工资。

      第十五条 病假: 1. 一个月内病假累计7天之内者(工时考核人员除外),休假期间,薪点工资、津贴全额支付,无效益工资;一个月内病假累计7天以上者(总经理特批、工时考核人员除外),休假期间,支付基本工资315元及津贴,无效益工资;连续休病假一个月以上者,休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315元,无津贴及效益工资。 2.工时考核人员一个月内病假累计14天之内者,公司支付基本工资315元及津贴; 3. 休病假确需住院治疗者,住院期在三个月以内者,发放全 放全额薪点工资、津贴,无效益工资。住院期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者,每月发放70%的薪点工资及取暖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三项补贴,养老等保险以薪点工资的70%为基数计提。在缴纳有关养老等保险后不足315元的,由公司补至315元/月。 4. 长期病假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连续病休期满六个月后,停发薪点工资、津贴及效益工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继续在医疗期内的,发放疾病救济金,标准按本人薪点工资标准的60%执行。养老等保险以薪点工资的60%为基数计提。

      第十六条 婚假、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按《宏业公司员工休婚假、产假、育儿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丧假(包括公休日): 1. 祖父母、父母、配偶及子女丧亡可请丧假7天; 2. 岳父母、公婆及兄弟姐妹丧亡可请假5天; 3. 休丧假期间薪点工资、津贴全额支付,无效益工资。

      第十八条 工伤假(包括公休日):员工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假时,应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HSE办公室鉴定认可后,方可请工伤假。治疗期限一般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到18个月。休假期间薪点工资、津贴全额支付。如超过休假期限的,按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探亲假(包括公休日): 1. 享受探亲者其父母或配偶的居住地应距离本公司25公里以上。探亲地在局所属院内及保定市内员工,每月可报销往返交通费2次,但不再享受探亲假期待遇。 2. 已婚员工单方享受探亲假(探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3.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 4.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员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依据公司成立前休假年份计算类推)。 5.因公派出一年以上公司员工,可享受每年一次,每次二十天的探望配偶假。 6.员工休探亲假期间,薪点工资及津贴全额支付,无效益工资。 7.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休假,应经所属部门领导批准,到人事工资部办理休假手续,方可休假。

第五章 审批权限及逾期处理

     第二十条 操作岗员工休假应经厂长或部室长批准;管理岗、技术岗员工休假应经厂长或部室长批准;副部长(副厂长)级以上人员休假7天以内应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7天以上应经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一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1. 事假逾期按日计算,视为旷工,旷工期间停发薪点工资、津贴及效益工资,具体情况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 其他休假逾期可视为事假。 3. 前述请假逾期,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可随后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章 休假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请假可由同事或家属代办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离岗。

      第二十三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延期请假。

      第二十四条 请假者应按批准人要求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二十五条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停职者,比例递减。长期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定所请各假如发现有弄虚做假者,除以旷工处理外,并依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休假手续的办理,均应在得到批准之后,持下列请假单到人事工资部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1. 事假、病假、年休假、丧假、护理假、工伤假应持《公司员工请假单》; 2. 婚假应持《婚假证明》; 3. 产假应持《计划生育假》假条; 4. 育儿假应持《计划生育假》假条及《女职工休育儿假协议书》; 5. 探亲假应持《公司员工探亲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有人事工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零零一年十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