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时雇工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二条 需求申请: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雇用临时人员,应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工作内容、雇用条件、雇用期限,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送人事工资部,凭此雇用人员
第三条 限制条件:年未满16周岁者不得雇用;经管财务、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主要工作不得雇用。
第四条 雇用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五条 人事工资部根据用人单位申请,择优雇用。
第六条 临时雇工应聘时应提供符合雇用条件的证实性材料。
第七条 符合雇用条件人员经公司考评同意雇用后,应与公司签订《临时用工协议》,人事工资部凭此支付薪酬。
第八条 临时雇用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事假、病假及婚、丧假。休假期间,工资等待遇按《公司临时用工协议》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临时雇用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正式员工办理。
第十条 临时雇用人员于工作期间如不胜任工作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其考勤由雇用部门交至人事工资部凭此结算工资。
第十一条 临时雇用人员雇用期满,因工作未完成仍需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新提出需求申请,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重新办理雇用手续。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工资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