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股权激励研究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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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

股权激励研究院章程

 

为了规范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股权激励研究院(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研究院)的工作,根据中人会[2015] 号文件《关于成立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股权激励研究院的决定》的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章程,为做好股权激励理论研究及政策推广工作,更好地向企业提供有关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实施及方案修改完善等管理咨询指导工作,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成立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股权激励研究院。股权激励研究院隶属于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为非正式编制的专业性研究机构。

第二条、为方便开展工作,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与国内外高校、研究结构建立合作关系,充分利用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智力资源。

第三条、股权激励研究院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令,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的领导下,推动企业股权激励的方案制定、科学管理、教学研究和培训交流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向合作伙伴提供优质的股权激励的管理咨询、方案研讨、管理培训等服务项目,努力提升企业股权激励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股权激励研究院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学术研究和社会调研工作;

(二)提供企业股权激励管理咨询服务;

(三)开展有关股权激励的教育培训、国际国内交流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股权激励研究院是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的内设机构,活动地域范围为全国。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股权激励研究院设院长、室主任、副主任等工作职务,设专兼职研究人员。实行室(部)主任负责制,全权负责股权激励研究院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股权激励研究院相关人事安排由股权激励研究院院长提名确认,报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本研究院领导班组组成如下:

1)名誉院长

2)院长

3)室(部)主任

第九条、本研究院的领导班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研究院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第十条、股权激励研究院院长为本研究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本研究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研究院工作,确定重要工作计划;

 

(二)检查研究院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研究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二条、股权激励研究院办公室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开展研究院的行政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股权激励研究院设立学术顾问职位,凡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理事均可聘为本研究院的学术顾问,并在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备案同意的情况下邀请本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其他学者担任顾问。

 

第三章研究人员

第十四条、股权激励研究院研究人员主要由股权激励研究院聘请企业家和专家专兼职担任。

第十五条、股权激励研究院聘请的学术顾问均为国内顶级专家学者、企业家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为股权激励研究院的咨询项目提供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根据股权激励研究院承揽项目的需要,研究院可以依托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聘请国家发改委宏观院、中国社科院、国务院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国内知名院校的专家团队完成研究课题。

第十七条、股权激励研究院的研究人员名单、顾问名单每年修订,报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备案。

第四章经费与使用

第十八条、股权激励研究院的经费主要来源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同时通过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组织、社会和个人的资助等形式来筹集资金。

第十九条、股权激励研究院的经费主要用于课题研究、开展学术活动和办公开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股权激励研究院。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