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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德隆量刑拷问法律体制学者称唐万新应判无期

[ 来自: 网络 | 时间:2005/1/5 10:24:00 | 浏览:3030 | 收藏本文 ] 【

    

这五个月发生了什么

  根据记者了解,唐万新回国后,国务院曾在七八月份间先后三次召集19个省的省级干部和各相关部委的领导开会。在唐万新本人并未在场的一次会上,每个与会人员都痛责德隆在本省的所作所为,历数其恶劣行径,3个小时的会议没有一个人站出来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权威人士总结说,“德隆不是一下子就冒出来的,监管部门要自我反省。”

  2004年4月,德隆问题全面爆发。翌月底,德隆核心人物唐万新神秘失踪。知情人士透露,当时唐万新非法进入缅甸境内。

  在这种情况下,唐万里仍然不断与央行等部门沟通,最后央行副行长吴晓灵与唐万里谈话,表达了三点意见:第一,唐万新必须回国;第二,德隆必须自救;第三,国家可以在德隆自救的基础上,适当出面帮助化解风险。

  随后,唐万新接受人民银行的条件,答应回国。由于此前唐万新是非法出境,所以由公安部向海关说明,唐万新由缅甸回到昆明免检入境,再从昆明飞回北京。唐万新一回到中国境内,即被公安部门全面监控。

  在这5个月时间里,唐万新在监视居住的情况下协助政府部门处理德隆资产,央行官员说,政府对唐万新和德隆的原则是,“化解风险在先,司法追究跟进”。

  在德隆与华融的托管协议中,有条款为:托管期间,德隆仍旧对其资产有发言权,资产的处置要经由德隆的同意。换句话说,在托管期间,唐万新还拥有德隆的所有权。

  但是,德隆资产在通过拍卖、破产清算等手段处置完毕后,“世界上就再也没有德隆这个字号了”。

  法律规定,监视居住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华融托管德隆的期限也是半年,央行官员说,二者之间“不无关系”,因此对德隆资产的处置也必须在这段时间内完成。

  此前估计,对唐万新的批捕将等到2月中旬,届时他被监视居住将满6个月。从目前的情况看,德隆资产处置的进程比预计的要快。

  知情人士透露,唐万新现在比以前“清瘦多了”。在中苑宾馆监视居住期间,唐万新向央行汇报时,仍然不改“指点江山”的作风:介绍其高管人员时,唐万新经常用到的词是,“这是我金新的某某”:“这是我德恒的某某”,央行的有关工作人员对其提醒后有所收敛。

  在这段时间里,有工作人员曾对唐万新说,要做好心理准备,恐怕要“进去”。唐万新回答说:“我决定回来就有进去的准备。”

  据了解,唐氏家族只有唐万新一人会涉诉。

  现在唐氏兄弟中,唐万里在北京,也被监视居住,但不负责善后事宜;唐万川瘫痪,在京养病;唐万平早已出境,现居加拿大;唐万华为唯一女性,是北京友谊医院护士。

  集资诈骗罪?

  2004年12月14日,武汉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签发了对德隆灵魂人物唐万新的逮捕令。

  据记者了解,如何对“势力无所不在”的德隆量刑,是始终困扰管理部门的一大难题。

  虽然不少法律界的权威人士在这个问题上保持缄默,仍然有知名学者律师愿意发言,认为如果此前公开披露的德隆所作所为大致属实的话,德隆有可能被起诉的主要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前者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后者最高可判有期徒刑10年。

  此次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批捕唐万新令学者大吃一惊。人民大学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锋和上海著名律师严义明都认为,如果司法部门认定此前公开披露的德隆的行为属实的话,“非法集资罪”应当是主要的合适罪名。

  郭锋曾经经手亿安科技和大庆联谊集体诉讼,严义明可以称得上是股东权益维护的启蒙者,曾经经手过红光、大度联谊和银广厦等案件,他也曾经是周正毅的辩护律师。

  《刑法》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郭锋认为,“非法集资”的主要特点是没有经过政府批准向社会融资、没有将资金投入到指定用途、以类似于30%或40%这样的高息吸收社会上一切可能的资金,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不过他说,关于“非法集资”,德隆有复杂的表现形式,其中一些还有合法的外衣作为掩护。比如以信托通过银行形式放款,进行国债回购,证券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等等。但是总体可以把握两点:其一,是否具有“主观恶意”,骗取或套取投资人资金;其二,资金是否被挪作他用。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郭锋对此表示异议。他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主体把自己当作银行这样的借贷中介,吸收存款,再高息放贷;而集资诈骗罪中,吸收来的资金投入了经营。就德隆来说,更适合后者。

  显然,这二者之间判处结果相差甚大。这是此案的一个关键点。

  严义明律师认为,检察院以一个罪名批捕犯罪嫌疑人,说明了侦察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嫌疑人在这条罪名下的主要犯罪证据。虽然也不排除侦察机关在移送检察院的过程中,发现此罪名以外其他罪名的犯罪证据,将余罪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但是他估计,就德隆这个问题来说,其批捕的罪名应该是公检法部门经过反复衡量过的,因此余罪发现的可能性并不是很大。

  此前有参与德隆资产处置的政府官员向记者透露,唐万新可能会被判5-10年,这也是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匹配的量刑标准。

  40岁的唐万新在监视居住时曾说:“只要保我一条命,10年以后出来我还是一条好汉!”

  郭锋认为,如果非法集资的罪名成立,将是非常“滑稽、可笑的事”。严义明则说,这是在“儿戏法律”。

  严义明呼吁,督请侦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德隆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也进行侦查。

  他认为,“操纵证券价格”也是德隆逃不掉的罪名,“如果对德隆老三股都不认定是庄股,不进行惩罚的话,那中国就没有可追究的庄股了。”

  操纵证券价格罪最高可判5年。周正毅案件中,对周正毅总共判处3年有期徒刑,其中对其操纵徐工科技股价,判处两年半。

  前述这位政府官员透露,如果唐万新配合处置资产表现较好,可能会在5-10年中间从轻发落。郭锋认为,协助处理德隆资产,应该算做是唐万新应当做的工作,如果就此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未免牵强。

  拷问现行监管、法律体制

  严义明说,能否对德隆适当量刑,是在拷问法律体制是不是以维护公正的金融秩序为己任。

  他说,法律并不关心对某一个人的量刑问题。法律的意义在于,让违法的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保障社会秩序的恢复。

  严义明认为,这十几年我国证券市场非常混乱,骗取上市资格,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价等现象比比皆是,原因之一就在于对违法人员没有处以相应的惩罚。许多坐庄所得数亿元,却只罚款几十万或者几百万了事,因此证券市场的无序状态始终存在。

  严义明呼吁,这样有全国影响的案子,在开庭前应当向全社会公开案情,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让公众来衡量量刑是否合适,以免暗箱操作。

  郭锋也认为,德隆事件也反映了政府管制失灵。

  他说,德隆成立很多年了,其违规经营的问题不是一下子出现的,我们的政府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如果能够更早地采取管制措施,德隆问题不会积累得像今天这么大。

  他认为,德隆坐庄、非法集资是社会上早就知道的事情,证监会和银监会也早就知道,但是一直措施不力,这助长了德隆问题的扩大化。如果早早采取措施,解决起来也不会像今天付出这么大的代价。